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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具体内容是:互相尊重***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最早是我国敬爱的周总理提出的,新中国建国以来党的一代一代的领导人,都遵循这一原则搞好外教交,与其它国家和平共处。
1、互尊重国家固有的对内最高统治权和对外独立权,互相尊重国家的领土***,不损害它国领土的完整性。
2、互不侵犯原则:各国在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形式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侵犯他国的***与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
3、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指国家间在相互关系中不应为实现本国利益而通过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手段干预他国***范围内的事务。
4、平等互利原则:是指各国应当彼此尊重,在法律上享有平等地位,不以损害他国利益的方法谋求任何特权和攫取本国的片面利益。
5、和平共处原则:是指各国应和平地同时存在,和平地交往。
答:是相互尊重***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这是1953年12月31日,周恩来总理在接见印度***代表团首次提出五项原则。在20世纪50年代,五项原则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它是新中国在国际舞台展开活动,突破美国孤立遏制政策,扩大交往的有力武器。不但是我国外交政策的基石,也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
1953年12月31日周恩来总理在接见印度***代表团时,首次完整地提出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互相尊重领土***(在亚非会议上改为互相尊重***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惠(在中印、中缅联合声明中改为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得到了印方的赞同,并写入了1954年4月29日签订的《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
中文名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提出者
周恩来
提出时间
1953年12月31日
共处五项原则,即“互相尊重***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1953年12月,中国***同印度***就两国在***地方的关系问题进行谈判,周恩来总理在会见印度代表团时第一次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1954年6月28日、29日 周恩来在访问印度、缅甸期间,分别与印度总理尼赫鲁和缅甸总理吴努发表《联合声明》,共同倡导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这五项原则是在建立各国间正常关系及进行交流合作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得到中国、印度和缅甸***共同倡导。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中国奉行独立自主和平外交政策的基础和完整体现,被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接受,成为规范国际关系的重要准则。
国际法委员会对国际条约的编纂一般要经过哪些程序?
一、委员会编纂国际法的程序: 委员会向联合国大会提出选题或由大会提出选题,由委员会草拟公约草案,然后提交大会讨论通过。公约草案一般由大会召开外交会议讨论通过,开放给各国签字和批准。 二、国际法委员会: 国际法委员会,即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Of the United Nations),是隶属于的国际法研究机构。 国际法委会是根据大会1947年11月21日第174(Ⅱ)号决议设立的。《联合国***》第13条1款规定,大会应“发动研究,并做成建议……以提倡国际法之逐渐发展与编纂”。根据这一规定,大会于1947年11月21日通过第174(11)号决议,成立国际法委员会并通过其章程。1949年4月12日,国际法委员会举行了首届年会。 三、国际法委员会的宗旨: 法委会的宗旨是促进国际法的逐渐发展与编纂。它的工作一方面是就尚未制定国际法加以调节的议题或各有关法律尚未在各国实践中得到充分发展的议题编写公约草案; 另一方面是在已具有广泛的国家实践、先例与理论的领域更精确更系统地阐述国际法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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